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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 - 衛教文章
新生兒合併心臟雜音建議處理原則
新生兒合併心臟雜音建議處理原則
台灣兒童心臟學會
備註:嚴重先天性心臟病在臨床上不一定有心雜音,但仍應視新生兒狀況而定。
A.
下列任一狀況需考慮立即轉診
(a) 發紺。
(b)
呼吸急促。
(c) 心跳異常。
(d)
產前超音波心臟檢查疑有明顯先天性心臟病。
(e)
心縮期雜音強度在三度(含)以上。
(f) 低體重發育不良。
B.
有下列狀況雖可不需立即轉診,但仍需建議在短時間內由兒童心臟專科醫師會診,確認引起雜音的原因
(a) 餵食狀況良好,發育正常。
(b)
臨床上無發紺、呼吸喘或心跳異常的症狀。
(c)
產前一般超音波心臟檢查疑有疑似心臟病變之變化。
C.
倘若經兒童心臟專科醫師複診確認為功能性雜音仍可視為健康新生兒。
D.
新生兒時期的卵圓孔開啟或短暫性開放動脈導管及短暫性週邊肺動脈狹窄可視為新生兒的過渡性生理現象,不屬於病理變化。
資料來源: 台灣兒科醫學會>會員專區>臨床建議與指引
(2008/01/18)
http://www.pediatr.org.tw/member/berside_info.asp?id=5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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