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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專區

性平三法修法-打造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防治制度

發佈者:通資組 發佈日期:2024-01-10

一、前言

因應近期社會性騷擾案件頻傳,掀起一連串「Me Too」運動,行政院於112年7月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法案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同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目標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二、修法重點

■ 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
1. 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明確定義一般權勢性騷擾(如主管)及特別權勢性騷擾(如雇主或機關首長),且加重相關處罰。
2. 明確規範性騷擾管轄權:校園事件優先適用性平法,再來是工作職場的性工法,其餘歸在社會型性騷法處理,避免出現一個性騷擾事件卻有三法適用的爭議。
3. 擴大適用範圍:雇主為行為人時由主管機關裁處,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納入適用性平法。
4. 分層級處罰行為人: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對利用權勢者、雇主加重最高5倍;新增雇主為行為人行政罰1-100萬、一般性騷行為人罰鍰最高10萬元、權勢性騷最高科處罰鍰60萬元;刑事部分則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1/2。
5. 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性騷擾行爲人是最高負責人,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時,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查、裁處。另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結果均需通報主管機關,強化外部適法性監督。

■ 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
1. 保護扶助入法:編列預算,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同時完善保密規定,不得報導或公開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周延被害人保護。
2. 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者申訴的特別時效: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而如果是雇主性騷,被害人得於離職後1後,自事件發生起10年內申訴。

■ 建立「可信賴」專業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1. 增訂情節重大的最高負責人、主管停職,或調整職務的暫時措施:確保事件調查過程獨立公正,不受行為人權勢影響,讓被害人能夠勇於申訴。
2. 性平會調查成員具性平意識與專業:建置人才資料庫,培訓及遴選具性平意識的成員。
3. 引進民間團體資源:授權民間專業人士或團體提供協助調查。

 

資料出自行政院網站

瀏覽人次:525更新日期: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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