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114年04月10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疾管字第11433945100號函辦理。
二、 設置單位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有使用、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每季應就使用或保存之品項及數(重)量,完成至少1次盤點作業,並至旨揭系統進行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
三、 前揭盤點確認情形已納入本年度地方政府衛生局防疫業務考評指標,為避免本市各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每季未完成回報之情事,建請實驗室/保存場所自114年第2季起,逐步調整每季盤點及確認回報的月份為每季的第1個月份;考量實驗室/保存場所之實務盤點作業方式,本項調整建議,請實驗室/保存場所至遲於114年第4季起,務必調整為每季的第1個月完成。
瀏覽人次:16更新日期:1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