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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會專區

有關落實每季生物病原盤點管理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資訊系統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事宜,請實驗室/保存場所依說明段辦理

發佈者:通資組 發佈日期:2025-01-24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4年1月10日疾管感字第1140500004號函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17條及「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辦理。

二、設置單位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有使用、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以下稱生物病原)者,應每3個月至少盤點1次使用或保存之品項及數(重)量,並至旨揭系統進行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

三、為確保設置單位落實生物病原盤點管理,疾管署定期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清查設置單位暨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於旨揭系統之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情形;並依以下原則按清查結果採取加強督導措施:

(一)設置單位於當年累積達2季未完成資料維護及回報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列為下一年度實驗室生物安全實地查核之優先單位。

(二)設置單位於當年累積達3季未完成資料維護及回報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視狀況,於當年派員進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地查核。

四、經疾管署檢核旨揭系統,截至113年12月31日之資料顯示全國已核定生物安全主管/生物安全會(以下稱生安管理組織)之設置單位共613家,其中未完成資料維護或回報者計10家(未完成率為1.6%);本市113年各相關設置單位暨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均已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合先敘明。

五、設置單位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如暫時無或不再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生物病原之需求時,可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暫時耗盡或暫無需求:暫無保存需求者,可至旨揭系統將涉及品項之用途由「保存」設定為「使用」;暫無相關需求則可將實驗室/保存場所狀態設定為暫停。

(二)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再有相關需求:請具有旨揭系統「設置單位管理人」權限者,至旨揭系統刪除該實驗室/保存場所。

(三)設置單位暨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均不再有相關需求:請依「設置單位生物安全主管及生物安全會核定及異動作業規定」,至旨揭系統申請註銷生安管理組織之核定。

瀏覽人次:19更新日期:1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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