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維護國軍官兵、軍事校院軍費生及國軍軍(遺)眷之健康及就醫權益,特訂定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惠減免實施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名詞定義
(一)國軍醫療院所:本規定所稱國軍醫療院所係指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國軍醫療院所。
(二) 國軍官兵、軍事校院軍費生:本規定所稱國軍官兵係指持有「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者;軍事校院軍費生係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三)國軍軍(遺)眷:本規定所稱國軍軍(遺)眷係指持有「中華民國
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撫卹證明(撫卹令)者。
三、適用對象
(一)國軍官兵、軍事校院軍費生。
(二)國軍軍(遺)眷。
(三)國軍醫療院所所屬員工。
四、國軍官兵、軍事校院軍費生優惠原則
(一) 凡門診、急診及住院應繳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費用全額減免。
(二) 掛號費全額減免。
(三) 開立各類證明書免費(不含兵役、訴訟用診斷證明書),但以開立二份為原則。
(四) 國軍官兵住院期間伙食費,由個人向所屬機關請領國軍官兵主副食費,以支應住院期間之伙食費,且不得超支。
(五) 拷貝醫療相關資料(如MRI、CT、X光片等),由醫院依成本酌收費用。
(六) 凡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國軍醫療院所,對仍需繼續醫療之國軍官兵病患,如超過全民健康保險合理住院天數或合理門診量等相關規定時,應由國軍醫療院所主治醫師確認,妥善醫療至痊癒,所需醫療費用與衛材費用,由各醫療院所相關經費支應或因特殊需要報部申請經費補助。
(七)經國軍醫療院所主治醫師確認有治療需要時,惟所需品項屬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依行政程序簽奉主官核定後,全額減免;否則,所需之藥衛材及一般材料,酌收成本費用。
(八) 國軍官兵服役期間因公負傷,於退伍、停役後,如係屬服役期間因公負傷之疾病,至指定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憑「國軍官兵因公負傷退伍、停役就醫證明卡」,得比照國軍官兵,享有同等就醫優惠原則。
五、國軍軍(遺)眷優惠原則
(一) 門診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全額減免。
(二) 急診:醫學中心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收取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一十元,區域醫院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收取五十元,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全額減免。
(三) 藥費在一百零一元(含)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相關規定辦理,不予優惠。
(四) 住院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優惠如下:急性病房按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減免百分之十,慢性病房按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減免百分之五。
(五) 掛號費全額減免。
(六) 開立各類證明書(不含兵役、訴訟用診斷證明)一份予以免費,超出份數按規定收費。
(七)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不予優免。
六、國軍醫療院所所屬員工優惠原則
各醫療院所得依軍事任務及營運成本狀況,評估提供所屬員工就醫優免項目及金額。
七、就醫時應繳驗證件
(一) 國軍官兵、軍事校院軍費生就醫時應同時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軍人身分證正申請製發中者,得以所屬單位依國軍人員身分證(明)管理要點填發之「臨時身分證明」為憑證)或軍事校院學生證(軍費生)。
(二) 國軍軍(遺)眷就醫時應同時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中華民國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或撫卹證明(撫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