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電子病歷,顧名思義,即是以數位方式紀錄病患病歷中的內容,用以取代原有紙本病歷的紀錄方式。
傳統的紙本病歷除了記載病患病程狀況的記錄外,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醫療人員在書寫完紙本病歷之後,都需親自簽章以示負責。
當病歷已經數位化,就不可能再用傳統的方式簽名蓋章。因醫療人員必須在完成電子病歷後以電子簽章的方式註明為該份電子病歷的作者,並且經過加密程序,保護病歷的完整性以避免其他人員的篡改,目前國內最常使用的簽章工具是醫事人員的IC卡,數位化的病歷在醫事人員以IC卡簽章後,該份文件便成了完整的電子病歷。
國內在電子簽章法通過了之後,衛生署便開始大力推行各醫院採用電子病歷。本院在98年12月,向高雄市衛生局報備核准了開始施行電子病歷。目前本院已實施電子病歷項目有「影像報告數位簽章」,期望配合衛生署電子病歷政策,早日達到成為完全電子病歷化醫院的目標。
在電子病歷陸續實施之後,除了它所能提供的好處之外,相信大家都有疑慮—個人的健康資料要如何獲得保障?事實上衛生署在推動電子病歷的同時,也考量到了這一個問題。因此隱私保護的配套措施是除了電子簽章外,在目前個資法與電子病歷相關法規中,均有詳細的規範來保護個人的隱私不受侵犯。
本院根據電子病歷相關法規,已成立電子病歷推動委員會,訂定嚴格的個人隱私保護控管機制;也在99年的11月份接受由衛生署委託的醫院協會辦理電子病歷檢查作業。
對於病患個人隱私的保護,以下為幾項重要的保護措施:
一、國際安全認證:對於儲存電子病歷的機房設備與資訊軟硬體設施,本院均律訂完善的建置與監控標準作業程序,並已於99年10月接受ISO-27001資訊安全管理的國際認證。
二、病患同意:在病患的同意下,需要有病患的健保IC卡及同意書、主治醫師醫事人員卡,才能進行院際電子病歷交換作業。
三、主動鎖控:具有高敏感性的病歷資料,本院訂有規範,須經嚴格的審核程序才能審閱。另外在院際交換的部份,自費的項目均不會進行院際交換,以保障個人隱私。
四、被動監控:對於電子病歷的使用者,不管是增、刪、修改、或是審閱電子病歷,系統均會留下紀錄與修改前之原始版本,用以事後追蹤。
針對就醫民眾本院目前提供的電子病歷服務如下:
- 電子病歷影印申請:在目前本院的電子病歷施行範圍內,您可以至本院申請電子病歷影印服務。
電子病歷的核心價值—「還給民眾病歷所有權」,是為了使民眾享有更優質醫療照護服務。只要電子病歷資訊透明化,病人可以藉由電子病歷內容,配合上醫師的專業諮詢,掌握自身與家人的健康狀況,以真正擁有適切、高品質的醫療照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