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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國軍高雄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醫事人員於執行臨床業務時,恪遵國際公認且符合國情之醫學倫理規範,確保病人權益,並釐清醫事人員與藥商(廠商)之互動,特訂本院醫學倫理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

貳、適用對象

本守則之適用對象為服務本院之醫事人員,包括: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社工師與其他取得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以及各類實習學生。

參、醫學倫理基本原則

醫事人員於執行臨床醫療相關業務時,應嚴守醫學倫理之專業倫理原則。
一、病人自主原則(respect for autonomy):

對具有判斷能力之病人,應尊重其自主權,包括其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治療之權利。

二、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應盡其所能,避免病人遭受身心傷害。

三、利益病人原則(beneficence):

應盡其所能,維護病人生命、健康及充分照顧其權益。

四、公平正義原則(justice):

公平對待所有病人,且不因任何原因而予歧視。

肆、醫學倫理守則

一、醫事人員應奉獻心力,提供病人完善之醫療照顧,以保障病人之生命及維護健康,並以同理心及關懷心對待病人,尊重病人之人格尊嚴及權利。
二、執行各項臨床業務時,應嚴守專業操守。與同儕互動時需誠實,且相互尊重其專業,不得為謀取不當利益而影響為病人所作之專業判斷。發現其他醫療人員有品格或技術欠佳、詐騙或隱瞞事實而影響病人權益時,應及早勸阻或依正當管道檢舉。
三、應遵守法律,即使對病人不利,亦不得違反之,惟應盡力減少其傷害。
四、應尊重病人、同儕及醫療團隊其他成員之權利並保障病人之隱私權,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病人病情或任何資訊(包括已逝者)不得洩漏。
五、應認知個人專業技能之侷限性,在適當的時機應尋求同儕協助、進行照會或轉介,並尊重病人選擇第二意見及治療方式之意願。
六、不得接受廠商或病人不當之報酬或其他無償利益。
七、非經醫院許可,不得向媒體透露未經學界認可之新技術或治療方法。
八、非經醫院許可,不得就某特定醫療業務向媒體發布或透露。
九、醫事人員對醫療糾紛案件作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不實的報告或陳述。

伍、醫事人員與病人及其家屬

一、應基於以病人為本之精神,依專業倫理原則,秉持誠實及良知良能執行醫療相關業務。
二、應保護病人之隱私,不得無故洩露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病人病情或其他 任何資訊,亦不得任意允許媒體採訪或拍攝病人。
三、醫師診治病人時,應懇切、坦誠並婉轉地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其病情、各種治療方式與其利弊及預後情形,並注意到病人隱私,考量環境的適當性,隔離不相關人員。
四、對於病人或其家屬有關病情之諮詢,應詳實回答,不得拒絕,亦不得誤導病人或其家屬為不正確之期待或決定。會談時,如需錄音或錄影時,應先徵求病人的同意。
五、不得向病人或其家屬表示、暗示或收取醫院規定以外之報酬、餽贈或其他無償利益。
六、應將病人之病情及醫療過程完整詳實記載於病歷或護理紀錄,且不得有兩種版本以上的病歷。
七、醫事人員因受限於設備或專長,無法提供適當之治療時,應及時建議病人轉診,並盡力協助達成轉診之目的。
八、對於非健保給付之項目,不得遊說病人或其家屬接納使用。如有建議使用之必要性,應遵守醫院訂定之相關規範。
九、醫事人員診治照護病人,遇有困難或對處理方式有疑慮時,應即諮詢資深或其他專業人員之意見,不可執意
或勉強而行,致產生不良後果。
十、醫事人員應依本院會診規定前往探訪,簽註意見及提供建議,並追蹤訪視至會診目的告一段落為止。
十一、醫事人員對於各種人體試驗,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未完成法定程序者,不得私自為之。
十二、醫師不得拒絕但應力求慎重依據實際病情或病歷紀錄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記錄於病歷。

陸、醫事人員與藥商或廠商

一、醫事人員不得與藥商或廠商進行不當之交際或往還應酬。
二、醫事人員不得就與其職務有關之事務收受藥商或廠商之金錢、禮物、禮券或其他有價證券之餽贈。
三、醫事人員不得就產品或服務之提供,收受藥商或廠商之報酬或餽贈。
四、醫事人員不得要求或收受藥商或廠商免費或折價提供醫療相關用品。
但適量試用品或因醫療教育或研究之用,經本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醫事人員參加藥商或廠商贊助之有關醫療學術活動或其他相關活動時,不得收受主辦單位給予之不當費用。

柒、違反本守則之處理

一、如有違反本守則情事,經本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後,
依下列方式: 1.警告 2.申誡 3.記過 4.調職 5.解聘,建請本院人評會參考斟酌辦理。
二、各類實習學生、實習醫師由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函送各送訓單位處理。必要時需接受醫學教育委員會安排之倫理教育講習。

捌、修正實施

公佈實施本守則經本院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報請 院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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