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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準醫學中心還有:283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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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請人之資格?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之規定申請檔案應用。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Q:本院那些檔案可提供申請應用?

A:本院依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典藏之檔案屬未限制開放者,皆可申請應用,惟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Q:申請應用本院檔案之方式?

A:由本院「網站首頁」→「檔案推廣與應用」→「申請服務」→「線上申請」。


Q:本院檔案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時間及地點?

A:  1. 週一至週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5時。

2. 檔案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一律於本院檔案應用閱覽處所為之。


Q:申請人至本院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攜帶哪些證明文件?

A:申請人經通知核准至本院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先洽業務承辦人確認到院時間及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後歸還。


Q: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注意哪些事項?

A:  一、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性,如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承辦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檔案內容有部分應限制應用而遮掩者,擅自撕除。
(五)擅自將檔案帶離閱覽場所。
(六)擅自進入檔案作業或典藏處所。


Q:本院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收費標準為何?

A:依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1. 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者以2小時計算。
2. 複製檔案,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3. 如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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