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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和住民權益及義務

服務對象說明
1、罹患慢性病需長期照護之病人、如中風、行動不便長期臥床等。
2、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無親友在旁照顧者。
3、出院後仍需護理扶持照顧者,如手術後須調養者。

住民權益說明

1、您有獲得受到尊重、平等的良好照護,不因性別、年齡、政治、宗教、國籍、種族、社經地位及疾病等因素而受差別待遇。
2、您擁有個人資料保護權包括病例討論、會診、檢查及治療資訊都會受到保密。非經本人或家屬同意,不得對任何人透漏相關資料。
3、您擁有肖像權,非經本人或家屬同意,不德對您錄音、錄影或攝影等行為。
4、您擁有知情同意權,本人可以向醫護人員查詢疾病名稱、病情、檢驗、後續照護計畫等。
5、您擁有個人隱私權。工作人員不得暴露您的身體隱私、擁有私人的物品保管、私人信件、個人空間隱私等。
6、您擁有個人決定權,可以穿著自己喜愛的衣服及佈置自己的空間環境、選擇喜愛的活動參加等。
7、您擁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可以在個人空間擺放自己的宗教信仰之物品,亦可至宗教室進行相關活動。
8、載入註記夠中有任何不滿意或建議時,您有權利提出申訴。
8-1、直接向護理長或護理科主任(2F)提出反映。
8-2、院長信箱

住民義務

住民義務說明

1、須遵守機構繳費規定,按時繳交入住費用並遵守機構生活公約,如生活作息時間,會客時間,請假須知、遷入遷出或轉出院規定等。
2、每年主動提供身體檢查報告及定期接受身體健康檢查,並不隱瞞照護之相關限制。

瀏覽人次:2,179更新日期:1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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