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高雄總醫院 Logo

送審注意事項

一、主持人資格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資料醫療法所稱人體試驗範圍之案件(屬新藥、新醫療技術及新醫療器材):需本院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與門診中心)具備專科醫師資格。護理研究案件:需本院護理長、講師或碩士以上資格其他案件(問卷等):...

規定

一、依據本規定係依據醫療法第七、第五十六及第五十七條與醫療法實施細則第二、第三、第五十、第五十一及第五十二條而訂定之。二、範圍凡屬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或實行新醫療技術,須先施行人體試驗者,均須送人體試驗委員會審議。三、新藥品、器材所稱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