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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駐勞工若有權益受損情形,派駐勞工得以電話或書面方式向勞工主管機關或本單位履約管理單位(醫行室)提出申訴,並提供具體事證;如採書面提出時,應載明具體申訴事項、姓名、服務單位名稱、聯絡方式(含電話、住址、電子郵件等)。
2.向本單位履約管理單位提出者,將於受理後3周內派員訪查申訴內容,進行查證與檢討,如履約廠商有違反契約情事,將依契約規範處置,必要時並轉請勞工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受理單位: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醫行室(08-7520752)
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勞資關係科(08-7558048)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瀏覽人次:202更新日期:1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