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性騷擾及性侵害公開揭示
- 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
- 性騷擾他人者,依法得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乘機襲胸摸臀或觸摸他人隱私部位,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最高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性侵害他人者,依刑法規定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性騷擾或性侵害他人者,除負有法律上之刑事與民事責任外,本單位亦將依內部規定懲處。
- 遇到性侵害事件,請撥打 110 或 113 保護專線求助。
- 發現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需本單位立即協助處理者,請撥打本單位聯絡電話 0906-728-082。
詳細內容請參閱相關宣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