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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資料

認識不受歡迎追求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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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封面: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認識不受歡迎追求懶人包。內政部警政署關心您。

遇到不喜歡的追求該怎麼辦,說明見下方文字

遇到不喜歡的追求該怎麼辦?

如果遇到不喜歡的追求,請明確表達拒絕。如果拒絕後行為人仍繼續騷擾,可以撥打 110 報案專線或 113 保護專線,或至就近的警察機關報案,警方將會介入調查。

被害人可提出告訴與聲請保護令,說明見下方文字

遇到不喜歡的追求該怎麼辦?(續)

被害人可提出告訴,警方將依跟蹤騷擾罪偵辦。被害人也可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警方調查後,若行為人的行為涉嫌跟蹤騷擾罪,將核發書面告誡並制止其跟蹤騷擾行為。行為人收到書面告誡後 2 年內若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NG 追求行為六種樣態,說明見下方文字

NG 追求行為

如果你被追求的對象拒絕後,仍反覆做下列行為,造成對方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影響其日常生活,就是不受歡迎的追求行為,可能涉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

  • 寄送或留置物品
  • 追查特定人行蹤
  • 傳送猥褻圖文影音
  • 以電話、言詞或訊息騷擾
  • 在被害人活動地點守候,製造巧遇
  • 不當碰觸身體或隱私部位
你的追求可能被拒絕了,六種拒絕訊號見下方文字

你的追求可能被拒絕了

如果你追求別人時遇到下列回應,可能是對方在明示或暗示拒絕你:

  • 不接電話也不回電
  • 一直不讀訊息或已讀不回
  • 對方表達沒空與你相處
  • 對方稱你是個好人,但不適合交往
  • 對方表達已有交往對象
  • 對方稱與你只是朋友,後續不會交往
追求行為應適可而止,說明見下方文字

追求行為應適可而止

被追求人明示或暗示拒絕後仍持續追求,抱著「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的想法繼續追求,小心違法。尊重對方意願、接受拒絕,才是正確的做法。

性騷擾防治法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罰則,條文見下方文字

罰則

性騷擾防治法

  • 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最重處二年有期徒刑。
  • 第 27 條:利用權勢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重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最重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跟蹤騷擾防制法

  • 第 18 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最重處一年有期徒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
  • 第 19 條: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