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對象:
經醫師診斷或轉介之末期癌症病人、末期運動神經元疾病人及下列疾病末期病人,包括: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失智症)、其他腦變質、心臟衰竭、慢性氣道阻塞疾病,他處未歸類者、 肺部其他疾病、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末期衰弱老人、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以及罕見疾病或其他預估生命受限者等病人。
身體照顧:
一般身體檢查及評估。
依醫囑執行下列各項:
(1)藥物使用指導。
(2)灌腸。
(3)膀胱訓練。
(4)各種留置管之更換及護理指導,例如鼻胃管、導尿管。
(5)一般傷口換藥、褥瘡護理。
(6)協助檢體採集。
(7)皮下及肌肉注射。身體舒適照護指導:如移位、翻身擺位、床上擦澡、放鬆療法、皮膚護理、口腔護理、被動運動。
協助病人及家屬心理社會靈性需求之照護及轉介(如支持與傾聽、協助生命回顧、協助心願達成、生命意義之討論、人際關係的修復等)。
善終準備:例如教導家屬病人瀕死症狀之評估及處置、如何陪伴病人的死亡過程、喪葬準備(死亡證明書之取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