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自己生命的主人,可以從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開始!
《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稱病主法) 於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1月6日正式實施,病主法是亞洲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強調病人自主權利的法案,立法目的為尊重病人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並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關於尊重病人自主,病主法宣示病人具有知情、選擇與決定權,醫療團隊應將病情、醫療選項、成效與風險等相關資訊告知病人。另外,家屬或其他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依病人決定所採取之行為。
關於保障善終權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保障末期病人尊嚴善終與拒絕無效醫療之權利。而病主法的涵蓋範圍較廣,允許病人在五種特定臨床條件下,可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可要求醫療團隊提供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五種特定臨床條件包含: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永久植物人狀態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我們來想看看為什麼會有以上的內容產生甚至誕生出法律,您是否有過以下經驗?
(1)親友重病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都需要依賴他人。
(2)看過在醫院重症病房裡,病人身上跟病床旁有許多叫不出名字的管路跟機器。
(3)聽過植物人一躺就是十幾二十幾年以上,父母家人持續照顧;或是有的人遭逢意外或疾病導致持續昏迷醒不過來的新聞。
(4)當您親眼看到或是聽到時,是否會因此想像未來有沒有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呢?到時候您會選擇依靠先進的醫療儀器或是各種管路來延長稱不上有品質的生命狀態,又或者是選擇安寧療護的方式順利回歸自然呢?
現今醫學發達,許多重症病人可以藉由機器與管路等等設備來延長生命,時間可能從數天、數月至數年不等,但往往這樣的生活是沒有尊嚴與生活品質的,不只無法讓病人痊癒回歸正常生活,最後也是只能邁向死亡,過程中病人本身以及親屬的負擔都是十分沉重。隨著安寧精神的推廣、對醫療觀念的改變,慢慢許多的人認同若是無效醫療就該選擇拒絕,讓病人可以決定自然善終。病人自主權利法便因應而生,讓意願人可以自己及早做出決定,避免到了病危失去意識無法表達的情況下,家屬因不知道自己的想法而備感壓力、不知所措,若是自己能提早做出決定,無論是希望接受或是拒絕維生醫療,都是意願人對生命的價值觀,他人應給予尊重並提供保障。
相較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民眾可直接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病主法的諮商流程較為嚴謹,民眾必須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才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依自主選擇的醫療照護方式達成善終,兩項都簽屬無疑是對生命最好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