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高雄總醫院 Logo
病人權利醫學倫理

病人權利醫學倫理

醫勤組
917 次瀏覽


病人權利與義務

就診病人之權利

  • 得有平等就醫的權利:本院對所有就醫病人之權利均一視同仁,不分性別、年齡、種族、黨派、地理位置、社經地位、信仰及價值觀,均能平等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

  • 得有醫療資訊知的權利:秉持「病人為醫療主體」的概念,在您就診期間,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應向您或您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若您對本院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

  • 得有安全醫療環境的權利:您有權獲得良好的醫療服務及安全的醫療照護環境。本院在照護您的同時,也會嚴守保護您安全的相關措施及作為。

  • 得有拒絕的權利:本院醫事人員均配戴有名牌或識別證,未配戴者,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 得有隱私權的權利:本院於您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健康等一切秘密,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如果您不願意讓本人以外家屬或訪客查知您就醫訊息,請告知本院櫃台。

  • 得有自主決定的權利:本院應您的親屬、陪病家屬之要求,得適時向其解說您的病情,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您的主治醫師,以利本院處理。您有權參與醫療照護過程,並決定是否接受醫生建議的各項醫療行為。

  • 得有知情同意的權利: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在進行任何醫療程序前,有權要求醫護人員說明各種檢查、治療及人體試驗的目的、危險程度、不接受的後果及有否其他方法代替。且必須取得您的「知情同意」書面證明。

  • 得有接受持續照護的權利:有權要求合理的持續性照護。必要時會協助您辦理轉診或安排居家護理。

  • 得有「預立醫療囑咐」的權利:有權事先規劃自己的醫療決定以備不時之需,或指定代理人代表您做醫療方面的決定,包含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臨終時『拒絕心肺復甦術』等善終意願。

  • 得有申訴的權利:您有對醫療照護提出肯定讚美、建議及申訴反映之權利(專線:07-7497127,院長信箱 (另開新視窗)

  • 其他:本院為區域教學醫院,為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懇請您惠予配合相關之教學活動。同時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測試等相關活動。您的拒絕,並不會影響到本院醫事人員對您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就診病人應盡之義務

  • 主動告知:應向本院醫護人員提供有關自己病況、過往病歷(含過敏史及旅遊史)及其他有關情況的真實資料,以配合提供適當之醫療服務。

  • 溝通合作:對於經雙方同意的醫治計劃及程序,您應與本院醫護人員合作,如果您無法接受醫護人員安排的醫療計畫,請將原因告知醫護人員,以便安排其他醫療方式。

  • 守法:不應要求本院醫護人員提供不實的病歷資料,病假證明書、收據或醫療報告等。

  • 負責:有責任向提供服務的本院繳交所需合理費用。

  • 遵守規定:應遵守本院所訂的規則,尊重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的權利。

 

資料來源|醫勤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