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報「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公告。
二、依國防部112年11月22日國醫衛勤字第1120315134號令辦理。
三、旨案於112年11月13日公告訂定,並立即生效,請各單位加強宣導。
最新消息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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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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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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