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因應社會性騷擾案件頻傳與「Me Too」運動,行政院於112年7月13日通過三項法案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目標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完備「友善」被害人權益、建立「可信賴」的防治制度。
二、修法重點
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
- 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明確區分一般及特別權勢性騷擾
- 明確規範三法管轄權:校園優先適用性平法、職場適用工作法、其餘由社會型性騷法處理
- 擴大適用範圍納入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
- 分層級處罰:民事懲罰性賠償最高加重5倍、行政罰1-100萬、一般性騷最高罰10萬、權勢性騷最高60萬;刑事加重1/2
- 強化外部申訴監督機制
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
- 保護扶助入法,編列預算增加被害人措施
- 完善保密規定,不得公開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
- 延長申訴時效:一般性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未成年性騷於成年後3年內申訴;雇主性騷於離職後1年內申訴
建立「可信賴」專業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 增訂情節重大案件最高負責人停職或調整職務的暫時措施
- 建置性平會成員人才資料庫,培訓具性平意識的調查成員
- 引進民間團體資源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