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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醫療

轉知_訂定「無顯著風險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態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 公告事項: 一、臨床試驗機構或試驗委託者發起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無顯著風險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免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