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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有關衛生福利部訂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茲檢附發布令、裁罰基準各1份。

醫學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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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5年6月30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536776700號函辦理。 

二、旨揭裁罰基準業於115年6月25日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號令訂定發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瀏覽下載裁罰基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