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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實驗室

有關落實疾管署每季生物病原盤點管理暨實驗室生物安全 管理資訊系統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事宜。

一、依115年04月09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疾管字第11533522200號函辦理。二、實驗室、保存場所有使用、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者,每季應就使用或保存之品項及數(重)量,完成至少1次盤點作業,並至旨揭系統進行資料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