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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有關落實疾管署每季生物病原盤點管理暨實驗室生物安全 管理資訊系統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事宜。

醫學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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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115年04月09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疾管字第11533522200號函辦理。

二、實驗室、保存場所有使用、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者,每季應就使用或保存之品項及數(重)量,完成至少1次盤點作業,並至旨揭系統進行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疾管署定期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清查設置單位暨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前1季於旨揭系統之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情形;並按清查結果採取加強督導措施:

(一)設置單位於當年累積達2季未完成資料維護及回報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列為下一年度實驗室生物安全實地查核之優先單位。

(二)設置單位於當年累積達3季未完成資料維護及回報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視狀況,於當年派員進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地查核。

三、經檢核旨揭系統截至115年3月31日之資料顯示,全國已核定生物安全主管/生物安全會之設置單位共605家,本市115年第1季各相關設置單位暨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均已於規定期限內完成。

四、設置單位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如暫時無或不再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生物病原之需求時,可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暫時耗盡或暫無需求:暫無保存需求者,可至旨揭系統將涉及品項之用途由「保存」設定為「使用」;暫無相關需求則可將實驗室/保存場所狀態設定為暫停。

(二)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再有相關需求:請具有旨揭系統「設置單位管理人」權限者,至旨揭系統刪除該實驗室/保存場所。

(三)設置單位暨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均不再有相關需求:請依「設置單位生物安全主管及生物安全會核定及異動作業規定」,至旨揭系統申請註銷生安管理組織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