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115年4月30日修正公告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條、第9條、第17-18條及第20-21條,修訂旨揭管理規定,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4-各等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管理項下。
依旨揭規定,設置單位所設實驗室、保存場所有使用、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每季應就使用或保存之品項及數(重)量,完成至少1次盤點作業,並至旨揭系統進行資料維護及確認回報。
經檢核旨揭系統截至115年6月30日之資料顯示,全國已核定生物安全主管/生物安全會之設置單位共604家,第二季全國無未完成資料維護或回報者(完成率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