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20日高市衛醫字第11043782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應施行人體試驗研究,並應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三、相關作業程序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路徑:首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生醫科技及器官移植/人體研究(試驗)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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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20日高市衛醫字第11043782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應施行人體試驗研究,並應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三、相關作業程序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路徑:首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生醫科技及器官移植/人體研究(試驗)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