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身心障礙者?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解釋: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實施後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改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認定,身心障礙類別將改為以身體功能與結構為主之八大類,如下: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是一個團隊的鑑定,由醫師及鑑定人員完成。
鑑定人員:社工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聽力師及護理師。
本院鑑定流程:
- 個案至戶籍區公所申請鑑定表
- 醫師鑑定
- 鑑定人員鑑定
- 如當日不能完成鑑定,由本院安排並通知再返院鑑定
- 完成的鑑定表由本院寄送個案戶籍所在地衛生局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9條於本院辦理鑑定須經於本院病情治療至少三至六個月時程,且醫師診斷該病情須達固定病症或不可恢復等結果始可認定。符合以上規定者可執行鑑定。
聯絡資訊
身心障礙鑑定諮詢專線
(07)749-0633
(週一到週五08:00-17:00、週六08: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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