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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權利與義務
■ 就診病人之權利
- 得有平等就醫的權利:本院對所有就醫病人之權利均一視同仁,不分性別、年齡、種族、黨派、地理位置、社經地位、信仰及價值觀,均能平等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
- 得有醫療資訊知的權利:秉持「病人為醫療主體」的概念,在您就診期間,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應向您或您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若您對本院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
- 得有安全醫療環境的權利:您有權獲得良好的醫療服務及安全的醫療照護環境。本院在照護您的同時,也會嚴守保護您安全的相關措施及作為。
- 得有拒絕的權利:本院醫事人員均配戴有名牌或識別證,未配戴者,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 得有隱私權的權利:本院於您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健康等一切秘密,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如果您不願意讓本人以外家屬或訪客查知您就醫訊息,請告知本院櫃台。
- 得有自主決定的權利:本院應您的親屬、陪病家屬之要求,得適時向其解說您的病情,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您的主治醫師,以利本院處理。您有權參與醫療照護過程,並決定是否接受醫生建議的各項醫療行為。
- 得有知情同意的權利: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在進行任何醫療程序前,有權要求醫護人員說明各種檢查、治療及人體試驗的目的、危險程度、不接受的後果及有否其他方法代替。且必須取得您的「知情同意」書面證明。
- 得有接受持續照護的權利:有權要求合理的持續性照護。必要時會協助您辦理轉診或安排居家護理。
- 得有「預立醫療囑咐」的權利:有權事先規劃自己的醫療決定以備不時之需,或指定代理人代表您做醫療方面的決定,包含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臨終時『拒絕心肺復甦術』等善終意願。
- 得有申訴的權利:您有對醫療照護提出肯定讚美、建議及申訴反映之權利(專線:07-7497127,院長信箱:https://802.mnd.gov.tw/service/cate1/sn3/)。
- 其他:本院為區域教學醫院,為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懇請您惠予配合相關之教學活動。同時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測試等相關活動。您的拒絕,並不會影響到本院醫事人員對您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 就診病人應盡之義務
- 主動告知:應向本院醫護人員提供有關自己病況、過往病歷(含過敏史及旅遊史)及其他有關情況的真實資料,以配合提供適當之醫療服務。
- 溝通合作:對於經雙方同意的醫治計劃及程序,您應與本院醫護人員合作,如果您無法接受醫護人員安排的醫療計畫,請將原因告知醫護人員,以便安排其他醫療方式。
- 守法:不應要求本院醫護人員提供不實的病歷資料,病假證明書、收據或醫療報告等。
- 負責:有責任向提供服務的本院繳交所需合理費用。
- 遵守規定:應遵守本院所訂的規則,尊重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的權利。
醫學倫理守則
■ 壹、宗旨
國軍高雄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醫事人員於執行臨床業務時,恪遵國際公認且符合國情之醫學倫理規範,確保病人權益,並釐清醫事人員與藥商(廠商)之互動,特訂本院醫學倫理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
■ 貳、適用對象
本守則之適用對象為服務本院之醫事人員,包括: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社工師與其他取得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以及各類實習學生。
■ 參、醫學倫理基本原則
醫事人員於執行臨床醫療相關業務時,應嚴守醫學倫理之專業倫理原則。
一、病人自主原則(respect for autonomy):對具有判斷能力之病人,應尊重其自主權,包括其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治療之權利。
二、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應盡其所能,避免病人遭受身心傷害。
三、利益病人原則(beneficence):應盡其所能,維護病人生命、健康及充分照顧其權益。
四、公平正義原則(justice):公平對待所有病人,且不因任何原因而予歧視。
■ 肆、醫學倫理守則
一、醫事人員應奉獻心力,提供病人完善之醫療照顧,以保障病人之生命及維護健康,並以同理心及關懷心對待病人,尊重病人之人格尊嚴及權利。
二、執行各項臨床業務時,應嚴守專業操守。與同儕互動時需誠實,且相互尊重其專業,不得為謀取不當利益而影響為病人所作之專業判斷。發現其他醫療人員有品格或技術欠佳、詐騙或隱瞞事實而影響病人權益時,應及早勸阻或依正當管道檢舉。
三、應遵守法律,即使對病人不利,亦不得違反之,惟應盡力減少其傷害。
四、應尊重病人、同儕及醫療團隊其他成員之權利並保障病人之隱私權,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病人病情或任何資訊(包括已逝者)不得洩漏。
五、應認知個人專業技能之侷限性,在適當的時機應尋求同儕協助、進行照會或轉介,並尊重病人選擇第二意見及治療方式之意願。
六、不得接受廠商或病人不當之報酬或其他無償利益。
七、非經醫院許可,不得向媒體透露未經學界認可之新技術或治療方法。
八、非經醫院許可,不得就某特定醫療業務向媒體發布或透露。
九、醫事人員對醫療糾紛案件作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不實的報告或陳述。
■ 伍、醫事人員與病人及其家屬
一、應基於以病人為本之精神,依專業倫理原則,秉持誠實及良知良能執行醫療相關業務。
二、應保護病人之隱私,不得無故洩露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病人病情或其他 任何資訊,亦不得任意允許媒體採訪或拍攝病人。
三、醫師診治病人時,應懇切、坦誠並婉轉地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其病情、各種治療方式與其利弊及預後情形,並注意到病人隱私,考量環境的適當性,隔離不相關人員。
四、對於病人或其家屬有關病情之諮詢,應詳實回答,不得拒絕,亦不得誤導病人或其家屬為不正確之期待或決定。會談時,如需錄音或錄影時,應先徵求病人的同意。
五、不得向病人或其家屬表示、暗示或收取醫院規定以外之報酬、餽贈或其他無償利益。
六、應將病人之病情及醫療過程完整詳實記載於病歷或護理紀錄,且不得有兩種版本以上的病歷。
七、醫事人員因受限於設備或專長,無法提供適當之治療時,應及時建議病人轉診,並盡力協助達成轉診之目的。
八、對於非健保給付之項目,不得遊說病人或其家屬接納使用。如有建議使用之必要性,應遵守醫院訂定之相關規範。
九、醫事人員診治照護病人,遇有困難或對處理方式有疑慮時,應即諮詢資深或其他專業人員之意見,不可執意或勉強而行,致產生不良後果。
十、醫事人員應依本院會診規定前往探訪,簽註意見及提供建議,並追蹤訪視至會診目的告一段落為止。
十一、醫事人員對於各種人體試驗,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未完成法定程序者,不得私自為之。
十二、醫師不得拒絕但應力求慎重依據實際病情或病歷紀錄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記錄於病歷。
■ 陸、醫事人員與藥商或廠商
一、醫事人員不得與藥商或廠商進行不當之交際或往還應酬。
二、醫事人員不得就與其職務有關之事務收受藥商或廠商之金錢、禮物、禮券或其他有價證券之餽贈。
三、醫事人員不得就產品或服務之提供,收受藥商或廠商之報酬或餽贈。
四、醫事人員不得要求或收受藥商或廠商免費或折價提供醫療相關用品。但適量試用品或因醫療教育或研究之用,經本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醫事人員參加藥商或廠商贊助之有關醫療學術活動或其他相關活動時,不得收受主辦單位給予之不當費用。
■ 柒、違反本守則之處理
一、如有違反本守則情事,經本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後,依下列方式:
1.警告 2.申誡 3.記過 4.調職 5.解聘,建請本院人評會參考斟酌辦理。
二、各類實習學生、實習醫師由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函送各送訓單位處理。必要時需接受醫學教育委員會安排之倫理教育講習。
■ 捌、修正實施
公佈實施本守則經本院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報請 院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