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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因公負傷緊急醫療費用補助規定

壹、適用對象:
國軍官兵及軍校學生(係指持有人事權責單位核發之現役軍人身份證、軍事學校之軍費生或其它足以證明現役軍人身份之證件)。

貳、作業規定:
本規定實施精神乃為補助及減輕因公負傷官兵就醫之醫藥費用。申請程序及原則如下列:

  1. 國軍官兵因公受傷,於民間醫院治療者,應依健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另健保不給付之醫療費用,得辦理申請補助。但對於同一疾病住院自付金額,超過健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最高額度(新台幣兩萬三仟元)者,應由原屬單位協調戰區國軍醫院派出總醫師(含)以上之軍醫,實施鑑定並完成紀錄備查。凡經簽證不適轉院證明書者,得續住民間醫院。
  2. 病患如因病情適於轉院而不願轉至國軍醫院者,應由原屬單位協請病患或家屬簽立不轉院切結書,往後費用不得申請補助。
  3. 同一傷病申請補助以乙次為原則,重複於民間醫院住院者,其各項費用不予補助
瀏覽人次:1,642更新日期:1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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