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診病人之權利:
一、平等就醫的權利:
本院對所有就診病人之權利均一視同仁不分性別、種族、地理位置、年齡及社經
地位,皆能平等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
二、獲得醫療資訊的權利:
有權知道與您病情有關的醫療資訊。包含自己的病情、診斷、病情發展、治療計畫、藥物諮詢、飲食及衛生教育等資訊。
三、獲得安全醫療環境的權利:
有權獲得良好的醫療服務及安全的醫療照護環境。本院在照護您的同時,也會嚴守保護您安全的相關措施及作為。
四、受到尊重的權利:
在醫療服務的過程中,本院會尊重您的信仰及價值觀,讓醫療過程順利。
五、保有隱私權的權利:
在不損及其他病人的權益下,有權要求保有個人的隱私(包含您住院的訊息及特定家屬)。本院在醫療過程中會維護您的隱私,並妥善保管您的病歷資料,及有權取得個人病歷資料。
六、有自主決定的權利:
本院醫事人員均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者,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您有權參與醫療照護過程,並決定是否接受醫生建議的檢查項目、治療、手術或人體試驗。
七、有被告知的權利:
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在進行任何醫療程序前,有權要求醫護人員說明各種檢查、治療及人體試驗的目的、危險程度、不接受的後果及有否其他方法代替。且必須取得您的「知情同意」書面證明。
八、接受持續照護的權利:
有權要求合理的持續性照護。必要時會協助您辦理轉診或安排居家護理。
九、有權利主張您的「預立醫療囑咐」:
有權事先規劃自己的醫療決定以備不時之需,或指定代理人代表您做醫療方面的決定,包含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臨終時『拒絕心肺復甦術』等善終意願。
十、申訴的權利:
有權表達感謝或不滿,並有得到醫院處理回應的權利。
申訴請撥打申訴專線:07-7497127。或至院長信箱填寫意見。
就診病人應盡之義務
一、主動告知:
應向本院醫護人員提供有關自己病況、過往病歷(含過敏史及旅遊史)及其他有關情況的真實資料。
二、溝通合作:
對於經雙方同意的醫治計劃及程序,您應與本院醫護人員合作。
三、守法:
不應要求本院醫護人員提供不實的病歷資料,病假證明書、收據或醫療報告等。
四、負責:
有責任向提供服務的本院繳交所需合理費用。
五、遵守規定:
應遵守本院所訂的規則,尊重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