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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使國軍高雄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應用動物所進行之研究與教學,維護研究水準並可以在無公害疑慮及合乎現今應用動物的使用及公共安全下順利進行。

 

貳、依據
一、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0011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動物之科學應用相關條文。
二、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牧字第0890100554號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三、98年5月14日勤通字第098000220號通報國軍高雄總醫院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

 

參、範圍
一、 管理本院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空間管理及科學應用等業務。
二、 舉辦實驗動物科學試驗基本技術與道德觀之培訓及諮詢。
三、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所交付業務。
四、 本院實驗動物照護業務之協調。
五、 本院實驗動物飼養設施之維護。
六、 標準化本院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範。

 

肆、編制人員
本實驗室置實驗室主任一人,由醫療部主任指派,綜理本中心業務,另有一員研究助理兼任執行秘書擔任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聯絡窗口、承辦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行政事務、協助辦理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等相關事宜。本實驗室共有3員擔任研究助理協助實驗研究。

 

伍、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其功能及開會時間
本實驗室設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簡稱IACUC委員會,對本實驗室之發展提供建言。委員會置委員9至12人,委員聘期2年,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會議由醫療部主任擔任召集人,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一年共兩次。

 

陸、施行法制程序
本辦法經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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