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依據動物保護法設立,並需執行或規劃以下任務
壹、任務:
一、審核本院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本院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本院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本院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另訂: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院外研究計劃實驗期中查核作業要點)。
五、提供本院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進行動物科學應用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本委員會應提供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並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該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該機構之科學應用。前項第五款之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獸醫師執行巡房及獸醫照護
瀏覽人次:1,756更新日期:11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