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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7月13日農牧字第0900040248號訂定發布令。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6月13日農牧字第0990041068號修正發布令。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農牧字第 1020043122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及其名稱 (原名稱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 。

貳、 目的:
為統籌本院實驗動物的照護、管理與使用,維護相關之教學與研究水準,並符合「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設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

參、 組織與職掌:
一、 本會設召集人1員,由醫療部主任擔任。
二、 委員3至15員,由相關單位或實驗室主管擔任。
三、 執行幹事1員,由取得合格證書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兼任。
四、 獸醫師1員,由委員推選適當外聘人選。
五、 非屬該機構人士1員,由委員推選適當外聘人選。
六、 委員職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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