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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高雄總醫院「師資培育」辦法及作業規定(113.2.23 第25次修訂)

本院對住院醫師及其他類醫事在職人員、實習學生的臨床教學繼續教育負有責任,因此「臨床教師」的培育與成長需有一定的規劃與推廣,有鑑於此,本院與高雄榮民總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高雄義守大學附設醫院等醫療院所,建立共同訓練計畫機制,並辦理教師培育成長營及相關事務,本院於教學研究中心下特設立「師資培育組」,統籌全院臨床教師培育事宜。

一、宗旨:

貫徹醫學教育的連續性與完整性,達到全人醫療目標。

二、編組:

(一)本組設組長一名下設執行幹事,負責師資培育相關行政協調作業事宜。

(二)本院師資培育小組會議併於每月教研中心月會召開,規劃及推動師資培育相關工作及課程;另納編臨床各部科教學負責人召開季會,共同研討各單位師資培育工作執行之成效及改善措施 (編組名單如附件)。

三、工作內容及師資認證辦法:

(一)研擬與執行「師資培育及獎勵辦法」,定期檢核、修訂,以培育教學師資及鼓勵醫師及其他類醫事人員投入教學活動。

(二)因應臨床各部科之特性及制度,各醫事職類應依據教研中心師資培育組訂定之「師資培育及獎勵辦法」,自行制(修)訂該單位之「師資培育及獎勵辦法」,任何修訂經本組管理階層同意後,方得提出「文件制定/變更申請單」,亦可依據稽核結果修訂。

(三)各部科教學負責人應定期與臨床教師共同檢核、審視該單位之「師資培育及獎勵辦法」,修訂後之文件應公告週知或於會議中宣佈;新版本發行後應利用科內討論會時實施導讀或教育訓練。

(四)舉辦各項提昇「教師能力」及「教學技巧」之訓練研習營與學術活動。

(五)研擬與執行「教學考核辦法」,以評估教師教學能力、技巧及教學成效。

(六)定期參與每月教研中心聯合會議,並適時反應本組意見,對院內員工傳達政策及規定,以促進雙向溝通。

(七)每年10月辦理「優良教師」遴選活動,並於當年度12月晉升暨授勳典禮由院長頒發「優良教師」獎狀及獎勵金。

(八)每年10月辦理下年度「臨床教師」資格審查,於11月第一週醫務會議中頒發「臨床教師」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一年。(新進人員具教師資格者,由各單位審核後,檢附相關證明得向教學研究中心師資培育組提出申請認證)

四、培育對象:

教師係指培育對象,對象包括醫師及其他類醫事人員(專科護理師、護理師、藥劑師、放射師、醫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等)。分為:

1.臨床教師:負責住院醫師、醫事實習生或新進人員之臨床教學者。

2.展延教師:認證效期屆滿前,完成效期延展條件者。

五、臨床教師資格條件:

(一)年資:需符合各專科醫學會及教學醫院評鑑基準之「教師資格」規定。

(二)上課時數:各類醫事人員申請臨床教師者,年度師資培育課程須達時數:

1.初次教師:初次申請臨床教師認證資格者,須完成下述課程

(1)一般醫學課程: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病溝通、醫學倫理、醫事法規、感染控制、實證醫學及病歷寫作等課程,每項課程至少1小時,共計8小時(得於2年內完成)。

(2)教學能力提昇課程: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評估技巧、教材製作、醫學研究、跨領域教學、溝通及輔導技巧、創新教學、教學經驗分享…等課程,至少需10小時(得於2年內完成)。

2.展延教師:於臨床教師認證效期內,每年度須完成教學能力提昇之相關課程(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評估技巧、教材製作、醫學研究、跨領域教學、溝通及輔導技巧、創新教學、教學經驗分享…等課程),至少5小時。

(三)審查檢附資料:

1.醫事人員專業證照或教育部頒講師、助理教授、教授之證照

2.院內、外上課時數證明。

六、培育、獎勵及不適任教師輔導辦法:

(一)培育

1.各臨床部科初次申請臨床教師者,於2年內應完成院內、外一般醫學課程8小時及教學能力提昇課程10小時;展延教師每年至少接受5小時院內、外提昇教學能力師資培育相關課程。

2.醫師及其他類醫事人員從其專業學會或相關規定,培訓課程在院內主辦,以師資培育組認定為限,在院外主辦,主辦單位需經相關學會認定之師資培育課程為限。

3.各臨床教師參與在國內主辦院外師資培育課程,依人力培育實施審核實施申請,得給予公費或公假。

(二)獎勵

1.主治醫師投入臨床教學,列入全院醫師之教學點數以茲獎勵。

2.各類醫事臨床教師投入一般醫學基礎共同課程(如:醫學倫理、醫療品質、實證醫學、病歷寫作…等)或醫療部專題研習課程,教學鐘點費每小時800元。

3.各類醫事臨床教師擔任臨床教學表現績優者,由本院教學研究中心統一報請院部,核准後推薦至大專院校擔任講師。

4.受邀於本院主辦之師資培育營活動講師,教學鐘點費依員工教育訓練費用支付標準給付。

5.以上所規範之鐘點費審核及給付,由「醫療作業基金」支付,依教師檢具之教學計畫、課程表及教學記錄核定。

6.負責各醫事單位新進人員(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原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人員)教學活動之臨床教師與導師,名單交由教研中心簽請臨床教學指導津貼,費用依實際臨床教學指導人數計算,指導 1 人予以 2400 元津貼(未滿 15 天予以 1200 元) (本次修正系奉國防部軍醫局 112 年 9 月 6 日國醫計畫字第1120546312 號令);惟每月每次指導人員數以不超過教學醫院評鑑之規定為限。

7.負責醫事實習生或新進人員(非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人員),依據本院醫勤獎助金核發規定臨床輔導員獎勵金點數發予教學獎勵金。

8.臨床各部科教學計畫主持人及負責人,應負責年度教學訓練計劃修訂,及每月教學活動查核。執行成效良好者,每年每人簽核予以獎勵金5,000元,以茲獎勵。

9.積極參予科內教學活動,並通過本院臨床教師資格審查,取得臨床教師證書,方可提出醫師晉任主治醫師及其他醫事職類職缺升等之申請。

10.負責指導見、實習醫學生之臨床指導教師,每月依教學活動及研究績效績點分配表核予教學點數,或核予津貼新臺幣5000元(未滿15天核予2500元)。實習醫學生、PGY及住院醫師之師生比請依教學醫院評鑑基準規定執行,意指同一位教師可同時至多指導4位實習醫學生、1位PGY及3位住院醫師。(本次修正系奉國防部軍醫局107年12月13日國醫計畫字第1070010162號令)

(三)不適任教師輔導(如圖一)

1.針對學員回饋意見及臨床教師考核成績,若教師有教導能力不佳、溝通不良或個人情緒不穩定之情形時,視為不適任教師,由科部主任先行瞭解原因,並針對問題進行溝通、會談。

2.不適任教師輔導效果不彰者,由師資培育組組長或教研中心主任進行輔導,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3.對教學能力不佳之臨床指導教師,安排其接受『提升教學能力』、『教學雙向回饋』等相關課程至少1堂課。

4.對溝通不良或個人情緒不穩定之臨床指導教師,安排其接受『溝通技巧』、『紓解壓力』等相關課程至少1堂課。

  1. 評估臨床教師之教學能力如評核通過,可繼續擔任教學教師,同時可再次安排學員進行教學。

七、相關費用申請辦法

(一)適用範圍:

1.為提昇全院醫療及其相關專業水準而舉辦之研習、授課(含院外講師)所支付之鐘點費。

2.國內師資培育研習訓練活動及差旅費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

1.主辦單位以簽呈申請,經醫療部對申請內容審核,經院長核准後支付。

2.國內所有申請均應予事前提出,事後不予追認。

(三)院外講師鐘點費與交通費:

1.講師費及交通費依員工教育訓練費用支付標準給付。

2.兩人以上聯合演講者,鐘點費依個別實際演講時間計算,交通費亦個別支付。

3.若屬政府專案教學訓練活動,則依該專案標準支付。

八、備註

(一)鐘點費及交通費皆列入薪資所得申報所得稅

(外國演講者需預先扣除所得申報所得稅)。

(二)領款人應填具鐘點費領據。

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教研中心會議討論頒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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